湘南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机构审计处,审计处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党委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内审工作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履行职责保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业务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
(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应保证审计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每年所必须的脱产学习时间及经费,学校予以保证。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对本校及所属单位(含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含上级部门下拨、外单位拨给以及学校预算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一)学校党委和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和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权力机构批准同意,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参与本校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评价外部审计质量;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报经党委同意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同意后,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实施的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四)审计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
(五)审计处在内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对阻碍破坏审计工作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及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的、具有经济业务活动和管理责任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处级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划分按照审计署联合发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辞职、辞退、解聘,离开原任职务时,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提请校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特别是人员异动时资产的交接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在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具备审计条件后,在实施审计3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外收支等相关经济管理资料;
(三)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资产盘点资料;
(四)任期内所在单位内部经济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任期内所在单位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经济合同;
(六)审计通知书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的职责范围;
(二)与目标责任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期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按规定的审计内容和程序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期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任期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计报告,经党委研究同意后,报校长签发后正式下达,同时报送组织部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列入干部考核(廉政)档案,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或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行为的,应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下达由被审计单位执行;有违纪行为的,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实施;根据特殊情况也可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审计费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审计处依照规定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资金、资产、负债使用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高等学校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对财务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2、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3、收费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对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2、各项支出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等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各类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3、结余资金的安全性;
(五)对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账、账卡、账物不符问题;
4、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合法合规管理;
2、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
(七)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设置是否合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同情况,审计处可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等不同方法。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每年一次,学校在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和“决算”是指学校本级及校属有关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本级及校属有关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在校长领导下进行,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并作为年度经常性审计工作组织实施,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合。
第四十四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报经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四十六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四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合法、有效的措施;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进行真实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每年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特殊情况,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审计费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提出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年中对当年前一段时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五十一条 审计处开展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给予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编制、分配方案;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预算管理台账;
(五)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的会计资料、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六)财务决算报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第六章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五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及引资合作项目等投资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以及修缮项目的申报、审批、施工、验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均先经学校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初审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自行审计或送审计机构审计:
(一)工程结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审计处安排工程审计人员自行审计(含金额在2万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
(二)工程结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是送达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所需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十六条 对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工程的设计、监理、承包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性等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定;
(五)合同是否采用统一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中是否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2、在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方应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4、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结算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在签订合同时, 约定报审工程结算金额误差不得超过5%,其差额部分如超出终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从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扣减。具体比例为:核减率大于5%而小于10%(含10%)的,将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扣减;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15%(含15%)的,将按审计核减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扣减;核减率大于15%而小于20%(含20%)的,按核减金额的8%作为违约金扣减;核减率大于20%,按核减金额的12%作为违约金扣减。若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超出5%以上的审计费用,也应由承包方支付。
第五十七条 对基建、修缮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
(二)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合同进度预付工程款等问题,工程是否按项目核算、记账;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对数量多、价值高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跟踪审计或市场调查认定价格;
(五)基建职能部门应组织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所有签证资料必须保留原件,审计时应核对原件。工程中的所有会议纪要不得由承包方代笔。
第五十八条 对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合同及取费标准是否合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一致,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应当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和获取必要签证的事项是否符合程序;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基建、修缮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审计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经项目职能部门初审并认可,经相关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报送的审计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对本项工程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其中有的需提供电子版);
(三)自行审计项目,审计处初审完成后通知承包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审签,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或是省财政评审项目,审计处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以委托单位的审核结论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要求: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基础工程(含土方工程和隐蔽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的每一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审计处人员参加,审计人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单独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应首先将材料报价清单报送到审计处审核,审计人员审核后,才参与采购定价;
(三)报送审计的工程结算在审计处未下达审计报告前,财务部门应留足工程尾款。凡未经审计处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7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处负责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且审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外,都应进行招投标;
(五)审计中凡是发现承包方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承包方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由审计处上报湖南省教育厅作为不良行为在全省教育系统予以通报;
(六)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承包方自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院发﹝2004﹞66号)、《湘南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04﹞6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