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对院内财务、收支及其与之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经律,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凡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科研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用资金等收支和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以及与之有关的经济活动,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内容:
1、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和合符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使用是否发挥了最大效益;
2、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3、是否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是否将预算内资金转为帐外资金,私设“小钱柜”。
4、基建预、决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5、是否擅自购买专控商品;是否无计划、超计划、超标准乱拉资金。
6、是否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以各种名义、形式滥发钱物。
7、有无贪污资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以权谋私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之行为。
8、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行为;收支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隐瞒截留应上交的资金。
9、国家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无盲目采购、长期闲置、损失浪费行为和擅自调拨、转让、变更公有财产物资行为。
10、各种横向办学和科研、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分配和使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
11、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本单位所属独立核算承包单位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办法的制订是否符合规定和手续,执行是否有效。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的方式与时间: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主要是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数额大小和财务管理状况而定。一般是实行期审,期审的方式以报送审计为主,就地审计为辅,被审单位必须在一个学期终了十五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对于重要项目、中心工作、年度决算以及承包期满则以就地审计为主,报送审计为辅。
四、责任:
1、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要求,定期向审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2、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现金库存,查阅有关资料,检查运用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了解有关情况,各核算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隐瞒不报以及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部门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学院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送审资料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审计标准再予审计。
五、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