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南 学 院
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我院内部审计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原则;强化学院和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原则;遵守财经法规和加强廉政建设的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要提高实施审计监督的意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我院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的检查。
第五条 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经常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着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省编委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审计处,配备5-8名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内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院内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须具备适应内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要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并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学院应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内审工作,并保证职称、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学院要有计划,有针对性选送和选派审计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脱产学习、培训和进修,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学院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学院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概预算和决算;
(七)校办产业,学院出资入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八)教学仪器设备、行政物资设备、图书资料和教材的采购;
(九)对外投资项目;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十一)办学效益、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
(十二)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各项基金及各项赠予、赞助的使用情况;
(十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
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其他单位不得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物资、教材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专控商品和大宗药品、医疗器械的购置;
(二)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书、预结算书;
(三)各种经济合、承包合同、贷款合同;
(四)学院主要领导决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学院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RH 12月印发的《湘南学院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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