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关于经济合同审签的规定
日期:2012-04-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12

湘南学院关于经济合同审签的规定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签证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审签机关,对经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二、凡以学院名义或以学院所属单位(仅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草案须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然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内审部门参与合同的洽谈、草拟及签订全过程;合同生效后送内审部门备案,重要的经济合同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

三、经济合同的审签,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取得授权委托书或超越代理权限;

2、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是否损害了学院利益;

3、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清楚、明确、真实;

4、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经济合同审签的范围:包括学院或所属部门签订的物资设备、采购、销售、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水供电、仓储保管、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承包、院内各类承包、财产房屋土地租赁、联合生产经营、借款、科研协作、联合办学等。

五、经济合同审签程序:

1、由业务单位向财务部门、内审机构报送经济合同草签件及其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填写《经济合同审签表》相关内容(一式三份)

2、财务负责人签署经费来源及预审意见;

3、内审机构安排人员对《经济合同审签表》各项内容进行审计和调查;

4、《经济合同审签表》同内审机构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请院领导批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其中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各将一份《经济合同审签表》存档备案,另一份连同送审经济合同草签件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一并退还业务部门。

六、学院对外经济合同加盖“湘南学院合同专用章”。盖章后,合同生效。未盖“湘南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律无效。

七、凡涉及到学院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必须凭审签意见书进行结算。

八、学院所属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此给学院造成的损失,由其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要到内审部门补办备案及相关手续。

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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