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2-04-2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36

湘南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原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湘南学院(院发[2003]52号)《湘南学院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学院使用国家拨付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从开始到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条  5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5千元以上装饰、安装工程,以及3千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都须经审计部门审签,方可报帐,其他工程,则进行抽审或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条  坚持“先审计,后开工”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得到作为法人代表的院领导的委托授权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署合同或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须送审计部门审签。

第五条  开工前,有关职能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好《经济合同审签表》,同时将设计图纸、招标书、概预算或标底,投标施工单位资料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规模、标准、资金等文件一并报送院审计部门进行事前审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中,凡根据需要,变更的图纸或增减的施工项目(不含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所增减项目),主持单位应书面陈述理由,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并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变更施工,有关变更资料或增减项目须送一份给院审计部门,以便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时使用,隐蔽工程在施工隐蔽前要通知审计部门人员参与验证,否则隐蔽工程记录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凡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主持单位都要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加,在收到施工单位结算书后,主持单位10日内对结算书初审,然后签署意见,并将工程验收资料、施工记录、施工合同、隐蔽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及竣工图、施工单位所购材料的发票,材料实用量计算程序,决算书全部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式)等一并送院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八条  为准确掌握与工程造价结算密切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院审计人员有权检查施工情况,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须有审计部门人员参与核定,方可有效。

第九条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土建和较大的安装、装饰工程不论其结算方式如何确定,都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后才能签署合同或协议,基建工程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90%,凡没有预算作为基础而随意估算的工程造价,结算时,审计部门将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付款。凡本细则第3条规定的必审工程项目,未经院审计部门审签,工程结束时,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条  院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工程定额标准进行概预算审计和结算审计。大型建设、维修、改造项目概预算审计一般在15天内完成,结算审计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其他工程概预算审计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结算审计一般在10天内完成。

第十一条  院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审计按审计规范写出审计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同时抄送工程主持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要求复审。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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