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学院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湘南学院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重要经济合同的审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购、销合同)。凡项目收支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应按要求填写《经济合同审签表》,并按要求程序报批,院审计部门在收到资料后五天至十天内审计完毕(时间要求紧迫的特殊项目审计时间可面商)。然后签署审计意见或提出审计报告,供主管院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内对外承包项目的审计(不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凡对内对外承包项目实行事前审计。承包方案应报送以下资料:与院财务处共同协商一致拟定的承包草案、利润基数、利润分成比例及测算依据,预算拨款及测算依据,奖惩条件及测算依据,被承包单位前三年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等,院审计部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五至十天审计完毕,然后提出审计报告,供主管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对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严格按照学院《湘南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四、院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与离任的审计。
1、院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满或任期中离任,均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经理)一律不得调动或离任。
2、审计前,有关厂长(经理)应组织本企业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向院审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任期目标文件或承包合同及附件;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资料;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决算资料;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总结报告或离任总结报告,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其它资料。
3、院审计部门在十至十五天内审计完毕,然后提出审计报告,供主管院领导决策参考。
五、学院综合预算与决算审计。
1、财务部门报送的综合预算应符合教育部有关财务文件规定的要求,同时应有编报综合预算的文字说明(指导思想、测算依据、保证综合预算计划实现的措施等)并附院内各部门的预算计划。
2、院审计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综合预算资料后十五至二十天内审计完毕,然后提交审计报告。
3、学院的财务决算的编报与审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凡审计出违纪违规的资金一律收缴学院。如被审计单位有切实的纠正措施,可视情况返回部份资金。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7月1日
